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的安排;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报考专业调整及考试方式:
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以下简称“机考”)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10年5月22、23、29、30日;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10年5月22、23日。
一、 报名时间及方式:
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7日,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http://www.21wecan.com. )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考生须持报名表(附件一)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人事档案必须在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放;
三、 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本专业初级(士)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并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再参加本次考试。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报名程序及要求:
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到报名点进行确认(高新区人才中心)。
1. 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4)申报师级资格需提交士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2. 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及聘书。凡报考专业代码在027至091之间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
3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考生报名时,按原档案号报名,同时提交上年度考试成绩单。
4、考生报名.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应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七、注意事项
1、历史考生报名,须准确输入原档案号,以便考试成绩滚动处理。
2、考生须提供准确真实的报名资料,如因填报信息错误而导致的报名失效、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生录入报考信息时,须同时录入个人照片。上传照片要求为证件照,背景色为白色,同时上传时必须符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系统要求。
八、考试收费:
报名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2]9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93号)核定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联系电话: 88325331
地 址: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602室人才服务中心
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高新区分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附件1: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网报号: 用户名: 验证码: 确认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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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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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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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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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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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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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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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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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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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信 息 |
档案号(上一年度考生必填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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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报考专业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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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科
目 |
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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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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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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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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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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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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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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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资格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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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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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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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情 况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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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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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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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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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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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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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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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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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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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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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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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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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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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为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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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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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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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考试通过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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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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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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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 |
相关专业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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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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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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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
专业实践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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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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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意见 |
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
存放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考点审查意见
考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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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① 上年度考试未通过者在报考时须使用上年度的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② 审查意见栏中“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即发证机构审核意见。
③ 专业代码为027至086、002、014、016、093、100的各专业四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④ 此表须申报人员仔细核对后签字确认,一旦确认不得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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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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